多点执业不是自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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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庆功 

机构地区:[1]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师集团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18期47-47,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第14条规定,医师只要在受雇医院即注册的执业地点之外提供诊疗服务,就属于非法行医。也就是说,该规定将医师的诊断治疗行为限制于单一执业场所,而且必须谨守界限,只是救护车除外。多点执业就是针对第14条的一种政策尝试,试图改变医师执业场所的单一化和固定化的现状。但是,多点执业与自由执业截然不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诊疗服务 执业地点 非法行医 诊断治疗 救护车 固定化 场所 

分 类 号:R192.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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