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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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占岭[1] 李慧[1] 刘玮琪[1] 

机构地区:[1]河北联合大学,河北唐山063009

出  处:《文艺生活(中旬刊)》2013年第7期288-288,共1页

摘  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同样能够使环境问题迎刃冰解,私法秩序得以维护,并促进良好生态环境的实现。

关 键 词:民法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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