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研究及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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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继文[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3期22-25,共4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债权的财产属性在近代法律中受到普遍承认,债权让与制度因此得以建立。世界各国法律对债权让与均设立了限制性规定,一般认为根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不得让与。对债权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各国立法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有着较大差异。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分析解读后认为,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今后《合同法》修订时,该条款可借鉴德、美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理念做出修改,通过分设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来实现债权让与所应达成的平衡利益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

关 键 词:债权 债权让与 禁止让与约定 效力 

分 类 号:D91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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