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若干疑难问题认定之解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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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理恒[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48-53,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视域下中立参与行为的刑法边界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820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关 键 词:受贿 事后受财 居间 共犯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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