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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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诏[1] 郭逢兵[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商》2013年第12期197-198,共2页Business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身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保障人身权方式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显得尤为重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被承认和确立,但其适用主体存在诸多争议。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胎儿可附条件的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主体 人身损害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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