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司章程实施对重大事项的监管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汪志军[1] 

机构地区:[1]宁波市国资委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13年第7期53-56,共4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党的十六大要求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不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实施。随后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相继设立,代表本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专章规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尤其注重运用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监管。然而,很多地方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仍较多使用制度性规范、较少运用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

关 键 词:国资监管机构 公司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出资人 企业国有资产法 所有者权益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