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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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林 

机构地区:[1]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5期288-28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放纵走私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走私罪形成了典型的法条竞合。当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受贿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实施了不正当的职务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因此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按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关 键 词:放纵走私 收受贿赂 数罪并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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