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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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学军 孙志强[2] 

机构地区:[1]南通航运学院 [2]上海海事大学

出  处:《中国港口》2013年第8期47-48,51,共3页China Ports

摘  要: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且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标志着一个新的航运时代即将到来。该条约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势必对我国航运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我国将来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都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关 键 词:鹿特丹 免责 航海 承运人 联合国大会 货物运输合同 航运业 海商法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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