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海商法》第46条第2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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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冉[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3年第14期224-224,共1页Business

摘  要: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集装箱装运与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下承运人责任期间做了不同的规定。且第2款中规定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承运人关于装船前卸货后的责任可达成任何协议。然而,明确在装船前卸货后的责任承担对于平衡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文章将就第2款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非集装箱承运人 装船前卸货后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F55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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