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体制与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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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治勋[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3期69-83,共15页Oriental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项目批准号:12FF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解释权是法律制度赋予法官行使司法职权的基础与前提。从体制上看,中国法律上并未明确授予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从现实视角观察,法官尽管讳言但却日常地行使着法律解释权在我国是一个普遍事实。从历史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制度合理性三个维度综合审视,都应当授予法官个体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不承认法官裁判解释的权力与效力,就无异于弃法律的生命实现与法官的职业诉求于不顾,那么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就只能是缘木求鱼。基于此,应尽快授予法官法律解释权。

关 键 词:法律解释体制 裁判解释 法官解释权 必要性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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