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依法律限制之”:《临时约法》基本权利条款源流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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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传平[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718-735,共18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临时约法》基本权利 得依法律限制之 宪法保障主义 法律保障主义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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