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饶传平[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718-735,共18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临时约法》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同,将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宣示人民对于政府的前提性与根本性。但《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的规定,却为政府立法侵蚀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借口。《临时约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例上,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宪法第二十九条"在法律范围内"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七条"非依法律不得设之"的规定;在思想上,源于清末民初国情论下的自由观。经过民国三十多年的立宪论争,《临时约法》第十五条"得依法律限制之"被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取代。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等条款的修改与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临时约法》基本权利 得依法律限制之 宪法保障主义 法律保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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