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属性与各种担保方式的重新界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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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吕银[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8期113-121,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关 键 词:担保 担保权 形成权 优先受偿权 财产权上的负担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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