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吸引物权”整体立法保护质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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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琼[1] 张德淼[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84-89,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旅游吸引物具有复杂性、多元性、部分内容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上其部分内容尚具有不受法律保护性,因而,与物权法领域中的各类具体可控的"物"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从法律角度看,不适合对旅游吸引物权进行整体立法保护,而应区分情况,针对不同性质的旅游吸引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分清其不同的权利属性,并以不同的法律方式进行调整、保护或规制。

关 键 词:旅游吸引物权 资源权 物权法 立法保护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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