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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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翠英[1] 王云洁[1] 

机构地区:[1]昆明医科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0期248-248,25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昆明医科大学校级"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建设阶段性成果"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先合同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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