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须100%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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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给水排水》2013年第9期45-45,共1页Water &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摘  要:贵州省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规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关 键 词:贵州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监测频次 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 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责任人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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