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港澳特区基本法的主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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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自成[1] 周成瑜[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210097 [2]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210009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156-162,共7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关系着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实施和"一国两制"的贯彻执行,故最高权力机关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是正当、合法和必要的。为保证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特区民主发展、维护特区繁荣稳定并兼顾港澳过渡期后的法律制度衔接,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实践,本文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决定"的形式规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动解释,并明确解释的范围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主动解释 港澳基本法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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