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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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清[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8期36-38,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进的策略与对策--以系统考量与实证分析为视角"(项目批准号:09YJA820010)

摘  要:禁止令是指强令管制犯或者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法定不作为义务。管制禁止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后者包含关联性、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不可相提并论。对管制禁止令的违反是对刑罚执行义务的违反和抗拒改造的表现,不属于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引起刑罚后果;对缓刑禁止令的违反,表明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法定条件消失,从而引起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关 键 词:刑事禁制令 缓刑 管制 必要性 实用性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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