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环境犯罪形态与因果关系认定之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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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霞[1] 周文升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山东社会科学>杂志社,山东济南25000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88-95,共8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环境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0CFX0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安全犯罪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FX06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韩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1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犯罪入罪的最大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从中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及犯罪形态来比较、探讨环境犯罪形态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可以得出适当地修正构成要件结果的定义作为归责的基准尺度的结论;借鉴德国将"环境结果犯"跟随环境法益的观点来解释"构成要件",能确定环境犯罪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法益 环境危险犯 结果犯 过失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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