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道德自觉与法的确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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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栋[1]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96-103,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程序的英国普通法渊源研究>(项目号10BFX054)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法官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内在自律和职业道德外在约束,法官的个人道德又包括同于常人的道德层面和异于普通公民的道德层面。道德自觉的法官既可在司法程序中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又能引领社会的价值变迁。法官、公众以及法律三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在实质内涵上都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崇敬权利价值是法官道德信念的极致,是法官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升华。高度分化的社会或许只能以权利价值为基础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如果以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是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形式理性法的道德基础,那么,法官则是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共同体的守望者。

关 键 词:法的确定性 法官道德 个人道德 职业道德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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