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154-161,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承担的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民事诉讼研究--制度;社会与文化的视角"(编号:09CFX010);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清代物权法律研究"(编号:10YJC8201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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