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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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真 王培强 

机构地区:[1]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00年第1期49-51,共3页

摘  要: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中,我们都主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证书、证卷为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制度,笔者就这一制度在审判中遇到一些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不同在我国,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证书或证卷为证明,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关 键 词:不动产 所有权转移 登记 转让合同 转移时间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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