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形式理性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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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克祥[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法治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00632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96-106,共11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批准号:08@ZH003)子课题<知识产权的民法基础>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属于版权法体系影响下的作者权法体系。民法典形式理性对于克服《著作权法》修订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具有积极作用。现行《著作权法》存在诸多与民事基本法的规范冲突及自身逻辑结构失衡问题。民法典形式理性对比可以起到矫正作用。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草案,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形式理性的要求,但仍有改进之处。

关 键 词:民法典形式理性 著作权法 修法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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