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未获批准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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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锦森[1]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新疆人大》2013年第9期37-37,共1页

摘  要:立法法没有明确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出现不能批准、不宜批准、有条件批准等情况时,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但此类问题又是地方立法中和报批审查时一个必须面对,并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可以明确授权。所谓明确授权,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报送经批准机关审查时认为需要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修改。”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 报批 立法法 自治区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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