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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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文权[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17期61-63,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枉法仲裁罪”,将枉法仲裁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该罪设立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实务中也鲜有判例,在此,笔者试就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些探讨。

关 键 词: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 枉法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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