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商事登记立法模式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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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佳颖[1] 程即正[2] 程宝库[2]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 [2]南开大学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8期76-80,共5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五、国(境)外商事登记机构设置模式比较 由于各国在商事登记立法体制上的差异,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设置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和地区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行政机关、法院和民间商会,我们因此可将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设置模式定义为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民间模式三种。

关 键 词:商事登记 立法模式 机构设置模式 意义 借鉴 民间商会 立法体制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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