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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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李佳伦[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9期153-158,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3XNH029)

摘  要: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37条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侵权行为属于竞合侵权行为,其后果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妨害通行物 高速公路管理者 竞合侵权行为 不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1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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