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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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海强 

机构地区:[1]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工会博览》2013年第24期25-25,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 2007年9月10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李某就交通肇事事宜与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1.5万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合计6.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民事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伤残补助费 2007年 2009年 一次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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