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以继承权丧失与被继承人宽恕之协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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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善斌[1] 张韵雯[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9期67-70,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违反法定事由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但现实生活中,若继承人改过自新,被继承人亦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宽恕继承人,使其重新获得继承权。此时,法律之规定和被继承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便会产生冲突,二者之间出现一种彼此限制的状态。本文以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最典型的代表———遗嘱自由原则为切入点,以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二者的关系出发,探寻继承权丧失和被继承人宽恕的协调,试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而对实践中如何操作提出一个较为可行的建议。

关 键 词:继承权丧失 遗嘱自由 遗嘱宽恕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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