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涉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利夫糖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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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学杰[1] 何云[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出  处:《北京仲裁》2010年第2期152-159,共8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条文作了限缩性解释。依该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合同所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若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针对此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

关 键 词:仲裁 强制性规范 承认和执行效力 公共政策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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