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叶永禄[1,2,3] 李琴[4,5]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研究中心 [2]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 [3]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4]华东政法大学 [5]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出 处:《北京仲裁》2010年第3期43-58,共16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以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而明显地区别于诉讼的。同时,因为其具有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又能切实保障程序效率性的双重功能,而明显地优势于其他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自实施《仲裁法》以来,因为受到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及中国仲裁人的不懈努力,中国仲裁经历了十几年“跨越式”发展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仲裁大国”。然而,面对如此傲人的成就,中国仲裁人却为中国的仲裁发展道路陷入了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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