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法律化解机制之反思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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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志远[1] 朱渝[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107-114,共8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重大项目"城镇化进程中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JJD840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2013年度重大课题"城镇化进程中群体性事件法律防治研究";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2012年招标项目"江苏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近十年来我国发生的若干起典型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性分析表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机制仍以传统的压制型模式为主。同时,疏导型化解机制在不断生长,回应型化解机制则初露端倪。为了寻求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引导全社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应当促进群体性事件向回应型化解模式的转变。为此,应当从建构矛盾排查、快速反应、信息发布、协商对话、多元主体参与及善后回应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积极努力,实现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良性根治。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化解机制 回应型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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