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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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勇锋[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15期93-99,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范围问题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热点与难点之一,其责任是否以出资范围为限,在商事审判程序中长期存在两种对立观点。而在执行程序中瑕疵出资股东可能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若出资不实行为发生于增资时的,债权债务必须发生在增资登记之后。如果被执行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则对因瑕疵出资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应同时中止或终结,该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目前商事审判程序中将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限定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但与执行程序及破产程序中的责任范围还有差异,应逐步统一。

关 键 词:公司债权人 瑕疵出资 承担责任 股东 审判程序 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 出资不实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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