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合同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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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兴锋[1] 宋爱琴[2]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3年第8期29-32,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编号:B102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4年《交通安全法》、2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案件 机动车保有量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案件 合同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安全法》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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