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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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16期5-7,共3页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摘  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修改 法律 不可移动文物 行政部门 企业拍卖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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