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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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剑虹[1] 陈嘉亮[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3年第5期106-111,共6页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课题"拒证特权制度研究(11SKC06)"

摘  要: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明确以公安司法机关为启动主体,规定了适用标准和救济方式,对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险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然而,比较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尚存在适用强制医疗对象缺陷、启动程序流于形式、判断标准不明确、救济方式不足、检察机关监督难度大、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化缺乏规定等问题。因此,我们应扩展适用范围、建立多方参与的庭审抗辩模式、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标准、丰富救济方式、强化司法监督、明确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以期构建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关 键 词: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危险性 公共安全 适用标准 

分 类 号:D924.1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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