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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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锦森 

机构地区:[1]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新疆人大》2013年第8期39-40,共2页

摘  要:根据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单行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法 人民代表大会 报批 民族自治地方 常务委员会 实际需要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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