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部门”不作为引发的消费者维权取证之困境——以消费者“个人送检”受拒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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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小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2-56,共5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作为"第三部门"的检测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现实情境下,检测机构对消费者个人送检设置种种障碍拒绝检测。检测机构拒绝个人送检的行为违背基本社会正义,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侵害,变相剥夺了个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也使公众丧失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重要机遇。消费者应通过不同的救济手段实现自己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政府应发展简便易行的消费者个人送检的途径,同时加强对现有质检机构的规制,强制其接受个人送检。

关 键 词:消费者 个人送检 知情权 第三部门 契约自由 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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