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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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庆兵[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3年第8期23-2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法律适用受立法者的规范意旨约束,不能随意解释或续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从文义及体系解释上,其适用范围是清晰的,不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并且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适用职权法定原则,司法者也须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宜简单地类推适用,该条款不应扩大适用到商标异议程序。

关 键 词:《商标法》 职权法定原则 商标异议程序 法律适用 体系解释 行政行为 执行法律 类推适用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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