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问题研讨会在吉林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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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长华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3年第9期12-12,共1页

摘  要: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解决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范围及供养亲属抚恤与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政策问题。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于2013年7月26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条件等政策问题研讨会。会议主要研讨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及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衔接政策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吉林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晶等领导同志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据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问题研讨 吉林市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障待遇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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