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研究——GPA的规定及成员方的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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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幸临[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出  处:《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85-90,共6页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符合GPA要求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构建研究"(11YJA820115)

摘  要: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灵活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其可选择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或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GPA成员方采用了不同模式,不同选择各有利弊。

关 键 词:GPA 政府采购 供应商 质疑投诉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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