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私自录音、摄像与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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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应添富[1] 屠莉莉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27-32,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微型话筒、针孔摄像机、可拍照手机等录音、摄像设备的不断普及,私自录音、摄像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公民的隐私权。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规定尚不完善,有关私自录音、摄像行为侵犯隐私权的立法严重不足。我国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公民的隐私权,并在民法、刑法中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予以规制。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对录音、摄像设备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以保护个人隐私权。

关 键 词:私自录音、 摄像 隐私权 民法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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