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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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雪蕾[1] 

机构地区:[1]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37-41,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是检察权进入侦查程序的创新实践,其权能基点是超越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范畴的独立权能,即侦查引导权。侦查引导权是检察机关被动性的间接侦查权和自主侦查权之间的机动空间,能有效实现侦查控制和侦查独立动态平衡。侦查引导权不同于侦查指挥权,是对被动性间接侦查权缺陷的弥补,侦查引导权中应处理好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对于侦查引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在确定"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权力边界时,可以从实体边界和程序边界对其进行划分。

关 键 词:侦查引导权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检察室 权力边界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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