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首要的是用足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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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锦森 

出  处:《上海人大月刊》2013年第9期41-42,共2页

摘  要:宪法和法律授予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之职权,这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沿着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人人,虽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相对于全社会的企盼来说,监督工作还是乏力,所取得的成效也显得不尽如人意。

关 键 词:法定职权 人大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社会事务 行政区域 检察机关 正常运转 文化事业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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