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构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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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瑞生[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12

出  处:《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76-83,共8页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刑法知识转型兼及和谐社会建设"(11BFX059)

摘  要:本文论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构成,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以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和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为主体的劳动法益;行为主体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劳动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得到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应当由用人单位交纳的保险费等。本罪行为类型有两种,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前者是积极的不作为,是原因行为的实行化,后者是消极的不作为;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结果犯。

关 键 词:保护法益 行为类型 行为构成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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