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抑或法律继承--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继受性质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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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大华[1] 罗洪洋[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思想战线》2013年第5期124-128,共5页Thinking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中国希腊罗马法制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阶段性成果(31541110621)

摘  要:国内学界对中世纪欧洲罗马法继受的性质讨论不够充分,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近代萨维尼等主张,德意志与罗马法的关系是内生的继承关系,是特定政治环境下的一种价值陈述而非事实陈述的结果,继承论的支持者忽略了罗马人与日耳曼人是不同的民族、罗马法的影响在日耳曼统治区消失整整6个世纪等基本事实。罗马法继受性质的正本清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法律移植 法律继承 罗马法继受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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