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代言广告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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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志远[1] 

机构地区:[1]武昌工学院,湖北武汉461000

出  处:《大观周刊》2013年第11期145-145,191,共2页

摘  要:广告监管与广告活动相伴而生。国外对包括名人在内的代害广告监管制度较为健全,其主要特点是: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对名人代言广告的范围设限,广告播发前实行预审制,严厉处罚虚假广告,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密切配合形成监控网络,行业自律架构完备和消费者监管有力。

关 键 词:监管制度 预审制 监控网络消费者监管 

分 类 号:G2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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