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选择--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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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先锋[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年第8期82-83,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当前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整体上存在着位阶级次较低的情况,税收法律规范看似种类繁多,实则杂乱无章,而税收基本法作为整个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具有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的作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于规范和重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税收法定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检视,全文分为理论溯源、现实困境、它山之石、自己的路四个部分,以期能够对于推动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税收基本法 税收宪政 税收法定主义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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