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维修养护定额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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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巧英 袁辉磊 

机构地区:[1]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221009 [2]南四湖局韩庄水利枢纽管理局,277602

出  处:《治淮》2013年第9期68-69,共2页

摘  要:2002年9月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资金数额应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门的维修养护定额来确定。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需要,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编制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定额》),并于2004年7月颁布执行。

关 键 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维修养护 定额标准 应用 养护资金 财政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维修 

分 类 号:F426.9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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