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和就业相互协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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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端香[1] 

机构地区:[1]河南理工大学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3年第47期93-95,104,共4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就业效应研究"(编号:122400440133);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我国最低工资就业效应的作用机理及其实证研究"(编号:B2012-013);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3CJY024)"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对我国就业的影响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的《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近几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2012年我国25省份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广东、天津、浙江、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广西、深圳、甘肃、陕西、贵州、新疆、江苏、四川、辽宁这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规划 协调 最低工资制度 城镇从业人员 “十二五” 平均工资 省份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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