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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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志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7期5-7,14,共4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建构秩序。但法的概念并不能反映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态势。用"法度"表达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遵守、执行和适用的状况,符合"法度"一词的古今通义。如此,社会秩序依据其与法律的关联程度,可分为有法度、异法度、无法度、反法度等四种状态。社会只有首先建立起法度,才有可能实现法治。

关 键 词:法度 法治 社会秩序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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